日照市土石方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2019-09-23       浏览次数: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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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土石方工地建筑垃圾运输

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石方工地源头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秩序,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扬尘、渣土车管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住建局《日照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城区规划区内(不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岚山区)的土石方工地,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制度。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土石方施工、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转运场等进行土石方作业的场所。

第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名制,是指土石方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核准并归属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集车辆信息通过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管理;采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记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诚信信息记录和有关信息预报警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五条 市建设扬尘防治办公室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

土石方作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回填工程施工单位、转运场产权单位)为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配置土石方工地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软硬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运输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的实施负责,配备车辆建筑垃圾管理系统软硬件;监理单位对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及识别

 

第六条  车辆车牌号码为实名制车辆的身份凭证,结合GPS定位确定车辆特征信息;驾驶员身份证号码为实名制驾驶人身份凭证,结合个人面部特征确定驾驶员特征信息。

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特征信息和驾驶人特征信息的采集,市建设扬尘防治办公室负责对运输企业上报的车辆信息进行确认。

第七条  土石方工地出入口设置的车牌识别设备对核准的进出车辆进行识别;车载面部识别设备对实名制驾驶员身份特征进行识别。

土石方工地车辆识别设备和车载识别设备须与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第八条 市建设扬尘防治办公室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踏勘时,除对该项目配备的扬尘治理设备配备情况、联网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出入口配备的车牌识别设备进行检查,与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正常对接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安装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土石方工地开工前,应将现场监控、检测设备、车牌识别设备与系统对接,并应录入工程相关信息,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土石方种类数量、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等信息。建设单位应保证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监控检测设备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土石方工程完成需拆除车牌识别设备时,建设单位需在平台里提出申请,经确认完成全部土石方工程量后方可拆除。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与驾驶人员的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载设备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与系统联网。

第十一条  市建设扬尘防治办公室加强对土石方工地的检查力度,对未安装车牌识别设备的工地给予通报、停工等处罚。

 

第四章  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名制管理是对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工地进行自动管理,非核准车辆出入工地,系统将自动拍照上传,作为处罚的依据。

车载设备对从业的驾驶人员进行自动管理,非系统内的驾驶人员将无法启动车辆。

第十三条市建设扬尘防治办公室将依据系统上传数据对土石方工地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甄别,发现有使用非核准车辆情况,将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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