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2019-09-23       浏览次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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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1229日   


 

日照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深入推进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提高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安全文明工地由施工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自愿申报。

第三条  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负责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验收、动态管理、评审、公示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市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20000 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申报项目的总包及分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申报项目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和其他事件。施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按规定落实建筑扬尘防治措施。承担过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

(六)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政策,组织机构健全,管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编制创建方案,上报反映创建全过程的影像汇报资料。

(八)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且已按要求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以下简称阶段考核),其中有地下车库的工程要考核两次,无地下车库的工程考核一次。

(九)超过八层(含八层)的建筑工程按要求安装施工升降机。

(十)施工现场采用工具化、定型化安全防护设施(含临边防护、防护棚等)。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

第五条  每年6月和12月的1日至5日统一受理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申报安全文明工地时,建筑工程主体进度应达到1/2以上,其他工程进度不应小于50%。安全文明工地按工程项目进行申报,每一申报工程应有独立的施工围挡、九牌两图及安全技术资料等。申报安全文明工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

(二)施工单位对标培育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书专用条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计划及凭证(复印件)。

(四)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以下简称阶段考核)打分表。

(五)区县安监机构初审推荐汇总表(附件2,按推荐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四)项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市直管工程报送(一)至(四)项,区县工程需提供(一)至(五)全部资料。

第六条  申报工程达到进度要求时,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进行自评打分,满足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

第七条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内容齐全的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后,要按规定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汇总报市质安站监督综合科。市直管区工程由工程责任监督科室负责初审,合格后将申报资料报监督综合科。

 

第三章  验收

第八条  市质安站每年6月、12月中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检查组,对上报的安全文明工地进行验收,组长由分管站长担任,成员由3-4人组成。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影像资料。

第九条  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评分表,于验收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汇总至监督综合科,监督综合科汇总各申报工程验收检查评分表、阶段考核打分表,并按阶段考核得分占总分30%、文明工地验收检查占70%的比例计算申报工地的最终得分。安全文明工地检查得分应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工程项目的评优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迟报、漏报、少报或首次检查不通过的。

(三)日常检查、巡查中存在问题较多而被初审单位(科室)否定的。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红头文件为准)。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在施工现场实施的。

(六)施工现场临建设施防火等级达不到A级、车库防水保护层使用B2级及以下材料或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而导致火灾等事故发生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增绿工程”,特别是渣土堆场符合绿化条件未进行绿化的。

(八)使用63kN.m以下型号塔式起重机的。

(九)“五小设施”设置不齐全的。

(十)扣件进场未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

(十一)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安全平网)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十二)扬尘治理工作未达到“6100%和一个摄像头及扬尘监测设备”建设标准、进出口未设置定型化自动车辆冲洗设备的。

(十三)裸土覆盖所用抑尘网目数达不到800/100cm²的。

(十四)未按规定要求使用仿真绿植围挡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为市安全文明工地:

(一)脚手架外立面采用钢板网进行防护的。

(二)采用铝合金模板系统等新技术新工艺的。

 

第五章  评审和奖惩

第十二条  市质安站成立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小组,每年6月、12月下旬对验收的工程组织一次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时,监督科室负责人、检查组组长负责汇报工程阶段考核、安全文明工地验收及日常监管情况,汇报应详细说明工程特点、存在问题、验收评分以及推荐或不予推荐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为合格。

第十五条  对检查得分满足要求,且评审合格的工程,将统一于下一年度1月份在日照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申报项目违规投诉并经查实后,取消其文明工地评选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市质安站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由市质安站从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各类评优选先、诚信评价等所需的安全文明工地证明资料应以红头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行为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2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八条  安全文明工地检查、验收、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严格依照检查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检查、公正评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市质安站综合考虑市直和各区县在建工程规模、安全生产水平及迎接上级检查情况,于每年年初确定年度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并发各区县。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计划组织确定本辖区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

第二十条  对已取得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如果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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